一、案件概况
原告曾是被告公司的区域负责人,并担任法人、经理和执行董事。后原告从被告公司离职,但被告公司被起诉后却迟迟不变更上述工商信息,导致原告作为法人和经理可能面临因被告公司债务而被限制高消费的风险。
二、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可以在未经被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主张涤除法人登记
三、律师处理方案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但原告与被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能力和条件。其次,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应属于特殊委托关系,特定条件下可依法予以解除。原告已向被告公司的提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最后,原告与被告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并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但至今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怠于履行涤除工商登记义务,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承担潜在的法律风险,不便于被告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亦不利于保护公司相关债权人利益。
四、案件结果
被告公司在3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工商登记的涤除事项。后被告公司未配合,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工商局已涤除原告的上述工商登记事项。
五、总结
本案不属于常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仍可以起诉涤除。如遇到此种情况,不及时涤除,可能导致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为限制高消费或失信人,因此建议应引起重视并尽快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