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装修包工头周X承接某地一小区多套精装公寓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使用某品牌涂料及某品牌瓷砖。施工期间,业主方检查工地时偶然发现一个空涂料桶,桶身标签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当即拍照取证并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周X在施工过程中,将合同约定的某品牌涂料更换为价格较低的其他品牌涂料,并以合同约定品牌的价格申报工程进度款,虚报材料费差价及人工费共计九万余元,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周X的家属委托辽阳XX辛鑫律师担任辩护人。接手时,周X已被刑事拘留近二十天,家属情绪濒临崩溃。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周X。会见中,周X一再坚称自己从未偷换过材料,“买的就是合同约定的品牌,每个批次都有进货单”。
办案经过:
辛律师仔细查阅全部在案证据,发现一个常被忽视的细节:公安机关认定的“偷换材料”事实,主要依据是业主方在工地发现一个与合同约定品牌不符的空涂料桶,以及业主方委托的工程审计出具的《材料价差核算报告》。但这份报告是业主方单方委托制作的,审计结论指向的是“若全部涂料均使用合同约定品牌,与目前实际使用材料的差价”,并非对现场实际使用材料的全面取样鉴定。
为核实实际情况,辛律师指导周X家属收集了涂料进货的供应商出库单、物流送货单、银行付款凭证,以及施工班组的工作日志。同时,周X的记账本被成功找到——一本用圆珠笔手写的普通笔记本,上面逐日记录了每个工地的材料用量、批次编号和剩余库存。进货单显示,每个批次采购的涂料品牌、型号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账本中没有任何一笔对应“低价涂料”的采购记录。
审查起诉阶段,辛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周X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周X从未采购过所谓“低价涂料”;从银行付款记录和供应商证言可证实,所有采购款均支付给正规品牌的授权经销商;业主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不具有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周X家属主动筹措资金,将业主方提出的材料差价金额先行提存至公证处,以实际行动表明周X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周X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周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周X获释,保住了经营多年积累的行业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