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X系一名软件工程师,在某地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任职。该公司主营为客户提供网站搭建与后台维护服务,何X负责后端开发与日常技术支持。其中,公司承接的一个项目是为某境外在线平台提供服务器维护与用户界面优化服务。何X按照公司的安排,参与了对该平台的部分代码编写、数据备份与漏洞修复工作,工作内容均由公司统一分配,何X按月领取固定工资。
后该境外平台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为开设赌场的网络赌博平台。何X所在网络科技公司被整体查处,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名高管及包括何X在内的多名技术人员均被抓获。公安机关以何X涉嫌开设赌场罪共犯移送审查起诉。何X家属委托辽阳XX辛鑫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辛律师接受委托后,判断本案定性是最大争议——何X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甚至不构成犯罪。三者的量刑差异可达数年,定性之争直接决定何X的人身自由。
辛律师从何X在公司内的角色定位入手,调取了公司的组织架构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何X的劳动合同与工资发放记录。证据显示:何X仅为公司技术部门的普通工程师,不参与公司的业务洽谈,不接触客户,不了解客户的具体经营内容;何X的工作由技术主管统一分配,本人无权选择或拒绝具体服务项目;何X领取固定工资,从未从任何客户端获得额外报酬。
辛律师重点审查了何X对自己所维护的境外平台性质的认知程度。何X供述,自己对境外平台的了解仅限于“是一个在线娱乐平台”,其工作内容仅为“技术层面的例行维护”。公司从未向何X告知该平台的具体业务模式,何X也从未登录过该平台的后台管理系统。办案机关指控何X“明知该平台为赌博网站”的核心证据,仅为何X参与维护的平台界面中包含了一些游戏类功能模块——但何X作为后端工程师,其工作集中在服务器性能优化,并不涉及对前段界面的业务判断。
审查起诉阶段,辛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核心论证:何X主观上缺乏对他人开设赌场的“明知”,不具备开设赌场罪共犯的犯罪故意;其技术维护行为具有中性特征,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且何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执行地位,系从犯。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何X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其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事实清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何X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何X避免了重罪定罪,保住了职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