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方X系某地一家小型手机销售门店经营者。经营期间,方X通过二手回收渠道购入一批外观较新的某品牌旧款手机,翻新屏幕及外壳后,以“全新未拆封正品”名义通过网络平台及线下门店销售,单台售价与同型号全新机型基本持平。销售过程中,方X使用了伪造的品牌授权经销商授权书及虚假的产品序列号查询页面,以应对部分买家的质疑。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销售记录进行了审计,认定方X在近两年内以上述方式销售翻新手机共计涉及款项八十余万元。方X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方X的家属委托辽阳地区辛鑫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辛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方X。会见中,方X对销售翻新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反复辩称“每台手机的成本和售价都如实入账,自己从没有打算骗了钱就跑”。辛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辩护核心不在于方X是否说了谎——将翻新机宣称为全新机这一欺骗行为本身客观存在——而在于他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基于这一判断,辛律师决定将辩护重心放在对销售账目和资金去向的穿透式审查上。他指导方X家属收集了方X门店近两年的完整经营账本,包括每一台手机的进货单、翻新维修记录、销售记录、物流发货记录,以及方X个人及门店的全部银行账户流水。
审查起诉阶段,辛律师逐月梳理了方X账目中的销售退货记录。发现方X在销售翻新机期间,对买家发现后要求退货的,大部分做了退款处理,两年间累计退款金额占翻新机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辛律师将这些退款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成清单,并附上对应的退货聊天记录作为佐证。
同时,辛律师调取了方X的全部资金流水进行比对。审计报告认定的八十余万元销售款,去向清晰可查:采购翻新机支出、门店租金、员工工资、售后服务费用、推广费,以及部分买家退货的退款。没有一笔资金被方X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或转移隐匿。这与典型的合同诈骗罪中“收钱后失联”“资金去向不明用于挥霍”的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辛律师的辩护逻辑由此形成:方X确有欺骗行为,但其行为模式——有固定经营场所、持续经营、如实入账、售后退货退款、资金全部用于经营——证明他在主观上没有永久性地非法占有买家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更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而非刑事合同诈骗。
辛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详附账目清单、退款记录与资金流水比对表。同时,辛律师指导方X家属将翻新机与全新机之间的合理差价逐一退还给可联系到的买家,以实际行动弥补买家损失。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方X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其经营行为具有持续性、公开性和可追溯性,所收款项全部用于门店经营,对要求退货的买家确有退款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方X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