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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电商骗局公司,仲裁全胜 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周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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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律师 在线
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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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证据庞杂、对方以“已履行四项服务”抗辩的不利局面下,精准锁定售前虚假宣传承诺与合同履行之间的重大缺口(,成功论证了被申请人的根本性违约及合同目的落空。同时,周峰律师巧妙运用格式条款规则和仲裁委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有利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70%服务费返还+律师费+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全面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4日,申请人李XX基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刘XX关于亚xx网店运营指导服务的宣传承诺,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亚xx开店指导服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旗舰版服务套餐”(含全程指导+2套ERP系统+2套资料共22个市场),申请人依约支付服务费16,800元。合同履行期间,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实际提供的课程内容质量、师资专业水平等与宣传承诺存在重大差异,且消极履行义务,未按约定标准提供系统性指导服务。截至2025年10月,申请人名下店铺未成交任何一单业务,销售额为零。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16,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5,000元及仲裁费。

申请人: 李XX
委托代理人: 周峰(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武汉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X
委托代理人: 李XX、周X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电商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以及合同中的“不保证收益”免责条款能否阻却申请人的解约请求。

周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合同文本本身,而是将突破口锁定在被申请人售前工作人员的宣传承诺上。通过系统梳理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刘XX、运营助理周X、运营总监罗某某、员工吴XX等人的数百页微信聊天记录,周峰律师成功固定了以下关键承诺:“从开店到选品、上架、运营、物流、出单盈利到售后的全程服务”“终身服务”“每天花1-2小时即可”“店铺稳定下来基本可以达到2-5万元收益”“出单很快,有的上架第二天就有订单”等。这些承诺成为论证被申请人构成虚假宣传、申请人系基于错误认知订立合同的核心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已开通ERP软件、协助开店、提供运营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四项服务已完成的主张,周峰律师精确指出:合同约定的是2套ERP系统和2套资料共22个市场,而被申请人仅提供了1套ERP系统和1国入驻,完成比例仅为二十二分之一,构成根本性违约。此外,周峰律师还提交了被申请人在上海xx托管交易中心展示的《上线展示说明书》,证明其员工专业类别仅限于招商、管理、客服、行政,且学历均为大专,不存在履行合同所需的专业运营团队,进一步夯实了被申请人履约能力存在缺陷的主张。

在程序层面,周峰律师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争取了2个月的庭外和解期,为后续调解和仲裁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庭审中,周峰律师围绕《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成功论证了被申请人未能就“不保证收益”等免责条款履行合理提示义务,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同时依据《民法典》第497条,主张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被申请人责任,应属无效。


案件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1. 关于合同解除: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不足5个月,申请人名下店铺未成交任何一单业务,销售额为零。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实质性效果,且在第二套ERP系统、第二套资料等核心服务事项上存在严重分歧,致使申请人无法获得完整运营支持,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的履约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导致申请人签订合同获取经营收益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2025年10月17日(申请人正式提出解约之日)解除。

  2. 关于免责条款:合同第7条第5款“不保证收益”旨在免除正常商业经营风险,而非免除被申请人提供合格服务、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责任。当被申请人服务存在明显瑕疵、合同目的落空时,该免责条款不能作为逃避违约责任的依据。

  3. 关于服务费返还:考虑到被申请人确已开通首个店铺账号、提供部分基础课程及咨询服务,申请人亦实际占用了部分服务资源,若全额返还对被申请人显失公平。仲裁庭综合考量合同履行进度、服务实际成效、违约程度及过错比例,酌情裁定被申请人返还已支付服务费的70%,即11,760元,并从合同解除之日(2025年10月17日)起按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 关于律师费: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裁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申请人支出的3,000元律师费系必要、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 确认双方签订的《亚xx开店指导服务合同》于2025年10月17日解除;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服务费11,760元;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4.66元(暂计至2026年2月10日);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元;

  • 仲裁费1,79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253.7元,连同上述款项共计16,128.36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适用法条(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第563条(法定解除权)、第566条(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2条(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第65条(仲裁费分担)、第70条(简易程序)、第71条(独任仲裁员的指定)。


  • 2026-04-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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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律师简介 周峰,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与刑事风险防控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庭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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