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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维权胜诉:从投诉无门到法院判决赔偿,专业律师助力家属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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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精准抓住养老院未履行24小时值班监控、未升级护理等级、对可预见自杀风险未采取防范措施三大核心过错,严谨适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民法典规定,有力打破“老人自杀免责”的错误认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赔偿,专业守护失独、失亲家庭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生命权维权胜诉:从投诉无门到法院判决赔偿,专业律师助力家属维权

  代理方向

  代理原告(死者女儿),主张养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内容

92岁高龄老人因年老多病入住某社会养老院,接受专业养老护理服务。入住期间,老人因长期腰椎疼痛难忍,曾于20226月在阳台翻越栏杆意图轻生,被护理人员及时制止。福利院明知老人存在明确自杀倾向,仅向家属出具风险告知单,未提高护理等级、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老人经住院治疗后再次返回福利院,仅隔两天便在阳台翻越栏杆坠楼,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家属认为福利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福利院以“老人系自主轻生、已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当事人委托我提起诉讼后,我全面梳理案情、固定证据,重点围绕福利院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论证:第一,福利院明确知晓老人有自杀前科,属于高度风险人员,依法负有更高注意义务;第二,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福利院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及监控安全保障,而老人在阳台徘徊数分钟未被发现,明显失职;第三,福利院未按规定重新评估护理等级,未采取任何针对性防范措施,违反法定与约定义务;第四,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单方告知免除责任。

  庭审中,我针对福利院“自杀免责”的抗辩理由,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及类案裁判规则,详细阐述养老机构对高龄、失能、高风险老人应承担特殊保护义务,不能以老人故意轻生为由完全免除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全部核心观点,认定福利院未尽24小时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变更护理等级,存在明显过错,判决福利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265元。

  本案是养老机构侵权纠纷中的典型胜诉案例。我凭借对生命权纠纷、安全保障义务、养老行业监管规范的专业理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判决,有效维护了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彰显专业、严谨、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能力


  • 2023-10-01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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