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廉XX,男,1XXX年2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XXX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XXX建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XXX。
原告廉XX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廉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XX给付工程尾款2 XXX XXX元;2.李XX支付迟延履行金(以2 XXX XXX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迁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3X%标准计算,自202X年X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X年X月30日,廉XX与李XX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廉XX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揽了李XX在北京新XX安置房项目(XX组团)规划绿化项目工程。廉XX在2020 1年完成施工后,因为李XX一直不能组织验收,廉XX被迫对苗木等一直进行养护工作,时间长达3年。202X年X月31日,李XX的负责人孙XX向廉XX出具了结算单,并注明了应付款项。现质保期已过,李XX还应返还质保金。截止起诉之日,李XX仍没有向廉XX支付工程尾款,给廉XX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XX给付廉XX劳务费2 XXX XXX元(于202X年12月31日前给付X1X 000元,于202X年3月31日前给付X1X 000元,于202X年X月30日前给付X1X 000元,余款X1X XXX元于202X年X月30日前付清);
二、如果李XX任意一期债务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廉XX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李XX需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X年X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13 2X2元,由李XX负担(于202X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廉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