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3日立案。原告XX公司在某县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等综合业务,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经营汽车租赁生意,被告的车辆定点到原告处维修。经对账,被告共欠原告维修费15.7万余元。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三千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维修费,故原告XX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立即支付维修费15.7万余元,并以15.7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6年3月7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三千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XX公司支付拖欠的车辆维修费15.7万余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原告XX公司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三千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围绕上述欠款事实、利息计算标准及律师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原告XX公司提供了维修记录、对账单及律师费发票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希望能在付款期限上获得一定的宽限。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XX公司律师费三千元,维修费15.7万余元及利息;利息以15.7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7%)计算,自2026年9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其他互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七百余元,由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