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某工程公司诉称,其按约完成了相关铺路工程,但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某工程公司委托李泽宇律师向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XX)冀06XX初XX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铺路工程款114万余元;判令被告以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自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5万余元);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拖欠原告某工程公司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以及后续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被告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金额基本无异议,但表示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且部分款项需等待业主方某投资公司的拨付,因此无法立即一次性全额支付。双方围绕如何平衡原告的合法权益与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就还款期限、利息承担以及第三方代付的抵扣机制进行了多轮磋商。李泽宇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充分梳理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据及付款凭证,明确了被告的违约责任,同时结合被告的实际经营状况,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付款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14万余元、利息3.5万余元及部分诉讼费3800余元,共计118万余元结清;若业主方某投资公司代被告付给原告款项,该款项从被告上述应付款中予以扣除。二、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00余元,由原告某工程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