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 2011 年入职某剧院,2020 年被转为劳务派遣,岗位、地点从未变更,2024 年合同终止。委托人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垫付的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 + 滞纳金。一审仅支持少量经济补偿金,以 “劳动争议超 1 年仲裁时效” 驳回社保垫付款,委托人权益严重受损,遂委托王文龙律师上诉。
二、案件核心难点
1、劳务派遣 “避责陷阱”: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以 “劳务派遣” 为由,拒绝合并工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大幅缩水。
2、社保纠纷定性极难:一审认定为劳动争议适用 1 年时效,委托人 2022 年垫付,2025 年主张,按一审逻辑已超时效。
3、内部约定对抗劳动者:派遣公司与剧院约定 “补偿金由剧院承担”,企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
4、工作年限跨度长:2011-2024 年,证据分散,劳动关系连续性认定难度大。
社保滞纳金部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滞纳金不属于传统社保待遇,追回难度极高。
三、办案经过
王文龙律师依据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委托人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工龄应自 2011 年起合并计算;突破一审定性,将社保垫付款重新界定为民事不当得利 **,适用 3 年普通诉讼时效,认定未超期;指出两单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派遣单位仍负法定支付义务;整理社保完税凭证、转账记录、参保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庭审中结合最高院典型案例同案同判,彻底纠正一审错误。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律师全部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3064 元,剧院返还社保垫付款及滞纳金 109132.02 元,委托人两项核心诉求全部实现。
五、律师价值
1、破解劳务派遣工龄不连续行业难题,实现工龄合并计算;
2、推翻时效已过认定,成功追回大额社保垫付款及滞纳金;
3、击破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 “互相甩锅” 避责模式;
4、熟练运用劳动与民事交叉法律规则,实现疑难案件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