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
代理方向:代理被上诉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合同相对方依约支付欠付工程款
一、案件简介
2014年,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外墙装饰线条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段X施工,双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单价及付款节点(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付清全款)。段X进场施工后,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问题停工,其施工的部分工程后续在业主自救过程中被破坏,双方始终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结算。
此后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该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交了包含段X施工内容的工程量数据,经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确认了具体施工量。但该建筑公司以“工程量无法核实、需等待破产债权认定”为由,拒绝向段X支付剩余工程款。段XX诉至法院,一审胜诉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中止审理、待破产程序完结后再行结算。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段X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针对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重点从三方面展开抗辩:
固定工程量证据:紧扣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自行提交的工程量数据,结合第三方造价审核结果,证明案涉施工量已由建筑公司实际认可,不存在“无法核证”的情形;
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同其与段X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公司不得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确认为由,对抗自身付款义务;
回击程序异议:指出建筑公司主张“中止审理”无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请求本质是利用程序拖延付款。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代理意见:
认定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工程量构成自认,结合合同约定单价核算欠付工程款金额无误;
明确合同相对性规则,建筑公司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认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对其“中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筑公司需限期向委托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额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