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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同时为类似案件中“赠与金额抵扣”“善意第三人认定”等问题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案件详情

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

代理律师:张XX(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向:婚姻家庭与赠与合同纠纷(代理原告,主张确认婚外赠与无效并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件简介

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无果,遂委托张X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二、办案经过

(一)证据梳理与固定

张XX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包括:

婚姻关系证据:调取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

婚外情与赠与证据:固定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如手机购买记录、旅游支出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

损害后果证据:收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二)庭审策略与对抗

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被告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XX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

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

法律适用论证: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三)法院调查与质证

庭审中,张XX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张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

返还金额认定: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

诉讼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四、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同时为类似案件中“赠与金额抵扣”“善意第三人认定”等问题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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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雯律师,女,1988年生,法学硕士。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个人发表2篇学术论文由CNKI中国知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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