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锡劳人仲案字XXX第XX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XX生,公民身 份号码,住址XXX。
委托代理人徐凯杰,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住所地无锡市X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XX,XXX。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XXX(以 下简称X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X的委托代理人徐凯杰、被申请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经无锡市第二中医 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024年6月26日,无锡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10月18日,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为致残程度拾级。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49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 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17570 元;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实 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X于本裁决书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XX下列款项: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60291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226元。以上四项 合计122517元。
二、对申请人焦XX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焦XX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后与XXX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 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