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X民初X号
原告:X,X X年X月 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X。汉族,户籍地X,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被告:X,XX年 X月 X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X,汉族,住X。
原告XX被告X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
被告XX作答辩。
判决如下:
原告X与被告X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 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