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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离婚调解中协助厘清抚养费、探望权及共同财产归属,保障子女利益与当事人权益,避免诉讼对抗,实现高效和平解纷。

案件详情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苏 X民初 X 号


原告:X,X,X年X月 X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汉族,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被告:X,X,X年 X月 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汉族,住X。

原告X与被告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 11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离婚;

判令婚生子X由X抚养 ,X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X与X离婚。

二、  婚生子X由X抚养,X自 X年 X月起每月X 日前支付抚养费 1500 元直至X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X对X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四、 X名下X存款X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6.5 万元归X所有,10 万元全部归儿子X所有,于 X 年 X 月 X日前存于X账户名下。

五、双方其他财产已 自行分割完毕,各人名下财产及物品归各人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六、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计 120 元, 由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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