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苏 X民初 X 号
原告:X,X,X年X月 X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汉族,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被告:X,X,X年 X月 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汉族,住X。
原告X与被告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 11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离婚;
判令婚生子X由X抚养 ,X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X与X离婚。
二、 婚生子X由X抚养,X自 X年 X月起每月X 日前支付抚养费 1500 元直至X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X对X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四、 X名下X存款X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6.5 万元归X所有,10 万元全部归儿子X所有,于 X 年 X 月 X日前存于X账户名下。
五、双方其他财产已 自行分割完毕,各人名下财产及物品归各人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六、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计 120 元, 由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