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2024)苏XX民初XX号
原告:XXX公司,住所XX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美月,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
被告:XX,女,X 年 X月 X日 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X号。
关于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 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原告无锡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关美月,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被告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确认支付原告XX公司款项人民币 118523.7 元,该款分两期,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 5 万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68523.7 元。被告XX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二、如两被告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 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 元,原告有权就被告到期未支付金额、未到期金额及违约金5000 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35 元,由原告及被告X各半负担(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至法院,X应负担的 667.5 元于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五、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
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