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5)鲁X民初X号
原告:XXX,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公司,住所X室。
法定代表人: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山东XX律师。
原告X与被告X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9118.6美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运费损失4082美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海关税费损失6481美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的合理费用暂定1200美元,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XX货款及各项损失共计30238.28美元;
二、若被告XX未按第一项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XX有权就全额货款及各项损失共计43005.39美元减去已付款后的剩余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二、原告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73元(已减半),案件申请费2007元,合计人民币5080元,原告XX已预缴,由被告XX公司负担,被告XX于2025年6月20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XX。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
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通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