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X)苏X民初X号
原告: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X。
原告X与被告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X价款27666元。
二、X如未按约履行,则需另行支付X违约金6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此款已由X预交),由X负担。X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46元支付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