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苏X民初X号
原告: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原告X诉被告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10月20日再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被告X委托诉讼代理人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返还X(型号为X),如无法返还,则赔偿损失40000元;2.判令X返还宋天戈彩礼16000元;3.诉讼费由X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span="">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40000元。
二、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X负担860元,X负担340元(X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