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苏X民初X号
原告: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与被告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被告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X返还彩礼40000元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X已预交),由X自行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