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苏X民初X号
原告: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 汉族,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汉族,住X。
原告X与被告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X应返还X的订婚三金费用及见面礼,双方一致同意按30000元结算,由X于2026年1月31日前给付20000 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
二、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X已预交),由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 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 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