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 仲裁裁决书 X劳人仲案字(2025)第X号 申请人X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所地 X。 委托代理人徐凯杰,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XX被申请人X 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凯杰、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赔偿金66059元;2、未休年假工资18440 元;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本案经调解不成,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 付申请人赔偿金66059元及年休假工资4338元,以上合计 70397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 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