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苏X民初X号 原告:X,X,汉族,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X,居 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汉族,X 年 X月 X日出生,住X, 居 民 身份 证 号 码X。 原告X与被告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 1 月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各自身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偿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定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计 120 元, 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