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代理交通事故纠纷案获胜诉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34062.1元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在线
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40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并依法争取到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062.1元,法院对被告关于误工费和鉴定程序的异议均未予采信,有效维护了年过六旬受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河南省光山县XX民事判决书


原告:邹XX,男,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2024年12月26日,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6102.38元。

被告辩称
原告无证驾驶且负主要责任,自己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质疑原告年过60岁不应计算误工费,并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定
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原告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8105.58元。经司法鉴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被告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
被告未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16309.72元,其他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邹XX各项损失共计34062.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承担237元,被告承担236元。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并依法争取到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062.1元,法院对被告关于误工费和鉴定程序的异议均未予采信,有效维护了年过六旬受伤原告的合法权益。


  • 2025-09-01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光山县李...律师
5.0分服务:940人执业:8年
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14115201****5176 执业认证
  • 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信阳市光山县
李学勇律师(183-3868-7569),男,汉族,2005年毕业于河南大学,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深厚的法学...
  • 183 3868 7569
  • 40720881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