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被告人罗XX、程XX、商XX共同商定,由罗XX、程XX出资,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广安市广安区。罗XX、程XX负责宣传推广,商XX负责日常经营。2023年8月至10月,三被告人在未取得客运资质、无实际客源信息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能为个体司机提供稳定客源,并以该中心名义与李某某、蒋XX、王某某等1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提供客源、代处理非法营运被扣车或罚款等事项,通过收取保证金、管理费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扣除日常开支后,罗XX分得50,000元,程XX分得50,000元,商XX分得28,000元。2023年10月,三被告人变卖办公设备后潜逃。
诉讼参与人:
公诉机关: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辩护人吴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程XX:辩护人陈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商XX:辩护人赵x、杨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办案经过
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罗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告人商XX在成都市成华区成都东XX被抓获;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程XX经电话通知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认为三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罗XX的辩护人吴XX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强调罗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围绕上述情节,结合罗XX到案经过、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充分论证了对其从宽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庭经审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罗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五、案件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XX、程XX、商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收取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其中罗XX、程XX系自首,商XX系坦白;三被告人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罗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商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