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邵XX到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中国华西工XX一期三号楼二楼的一处厕所内,将用于装修外墙的铝板欲盗走。邵XX联系江X将铝板搬运到其驾驶的川Axxxx3长安牌货车上,随后将该批铝板运输至坛同镇祥平路xx号一处废品收购站进行售卖,获利5,418元。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板共计48.8平方米,价值9,223元。案发后,邵XX退还废品收购站老板5,418元,被盗铝板已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中国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竹新区项目部);邵XX家属另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谅解。
诉讼参与人:
- 公诉机关:四川省邻水县XX
- 被告人:邵XX
- 辩护人:吴XX,四川XX律师
办案经过
2024年5月6日,被告人邵XX在实施盗窃行为当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抓获到案,随后被刑事拘留。到案后,邵XX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2024年5月27日,邵XX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4年10月12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邵XX盗窃财物价值9,223元,数额较大,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吴XX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首先,律师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罚金3,000元,向法庭展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其次,律师重点梳理并确认了以下从宽情节:一是邵XX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邵XX主动退赔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5,418元,被盗铝板全部退还被害单位,且家属另行赔偿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邵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庭审中,吴XX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并指出邵XX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案件结果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2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邵XX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鉴于邵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主要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