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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欣锐(广安)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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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正波律师在陈某某面临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等不利情节下,精准锁定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并积极促成全额退赔、取得谅解、预缴罚金,有效修补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关系。通过扎实的量刑辩护,成功说服法院对陈某某适用缓刑,使其免于实刑监禁,能够继续照顾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212月至20233月期间,被告人章XX、刘XX、万X、陈XX、冯X、冯XX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四川省邻水县XX、八耳镇、高XX、袁市镇、两河镇、坛同镇等地,采用撬门等方式入户或进入停产煤矿、废弃猪场等场所,秘密窃取铝合金门窗、电缆线、空调、打米机、电动机、铜线、电脑等物品。其中,被告人陈XX参与第4至第9起盗窃事实,涉及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六被告人将所盗物品销赃后获利共计45,318元(其中陈XX参与的2023年后的盗窃销赃获利23,179元)。案发后,陈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5名被害人谅解。

诉讼参与人

  • 公诉机关:四川省邻水县XX
  • 被告人陈XX:辩护人吴XX,四川XX律师
  • 同案被告人:章XX、刘XX、万X、冯X、冯XX

办案经过

2023314日,被告人陈XX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5日被逮捕,630日被取保候审。2024226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XX参与多起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

吴XX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辩护工作。首先,律师详细梳理了陈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陈XX虽参与了多起盗窃,但系受他人邀约参与,且未主动策划或组织犯罪,车辆虽由其提供但系用于共同出行。律师提出陈XX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虽未被法院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其次,律师重点强化陈XX的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律师积极推动陈XX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在开庭审理前促成陈XX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最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陈XX家庭困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恳请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缓刑适用。庭审中,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意见。

案件结果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且主动提供车辆供犯罪所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但陈X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

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主要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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