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初至2023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XX先后加入多个微信代理群,根据上家通知获取抢取各地政府消费券的时间、地点、利润分配等信息,后将利润分配金额修改后发送至自己组建的散户微信群,组织张XX、王某某、张XX等77名散户通过“破定位”方式抢取重庆市、四川省、山西省、湖北省等地政府发放的消费券,并将抢到的消费券收集后发送至上家处,由上家联系车头或商家将消费券使用后套现。经侦查机关认定,李XX组织散户共抢得各类消费券总金额230万余元,其中政府补贴资金47万余元,李XX个人获利100,000元。
诉讼参与人:
- 被不起诉人:李XX
- 侦查机关:邻水县公安局
- 公诉机关: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办案经过
2023年3月24日,李XX因涉嫌诈骗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李XX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8月23日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在关键证据上存在重大瑕疵:一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消费券所对应的政府补贴金额具体数额;二是证据不能证明政府补贴金额是否实际发放到对应商家。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数额的认定以及被害人(政府或商家)是否实际遭受财产损失。
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就上述两个关键问题补充证据。侦查机关于2024年7月19日补查重报,但经补充侦查后,上述证据缺陷仍未得到有效弥补。人民检察院经再次审查,认为本案仍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邻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证据不能证明消费券的政府补贴金额,二是证据不能证明政府补贴金额是否发放到对应商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案件结果:被不起诉人李XX无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