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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正波律师精准识别并成功论证了被告人熊某某的“从犯”与“立功”两大核心从宽情节,将公诉机关建议的二年以上刑期有效降低至一年三个月,并成功争取缓刑。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法理阐述,使“持械到场但未动手”的行为获得公正评价,为当事人避免了实刑收监,重获家庭与社会生活机会。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6131日晚,因经济纠纷引发斗殴事件。罗某某受李XX委托收账,杨某某邀约罗某某至武胜县xxxx”KTV协调。在沟通中,刘XX感觉对方态度冲动,遂邀约多人前往现场并准备砍刀、棒球棍等器械。被告人熊XX受刘XX邀约,持三把刀到达斗殴现场,但未实际实施殴打行为。斗殴造成被害人段XX重伤二级、陈XX轻微伤。案发后,熊XX于202314日被抓获到案。

诉讼参与人

  • 公诉机关:四川省武胜县XX
  • 被告人熊XX:辩护人吴XX,四川XX律师
  • 同案被告人:熊X(辩护人文XX)、张XX(辩护人卿X)

办案经过

2016131日斗殴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熊XX于202314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抓获到案,次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7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3526日,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熊XX持械到斗殴现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吴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熊XX,深入了解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律师发现,熊XX虽受他人邀约并持械到达现场,但并未实际参与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符合从犯认定条件。同时,熊XX到案后积极规劝同案犯张XX投案自首,该行为依法构成立功。庭审中,吴XX律师围绕从犯”“立功”“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核心情节进行系统辩护,主张熊XX虽持械但未动手、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和立功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XX受他人邀约参与斗殴,持械到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熊XX虽持械到现场,未实际实施斗殴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判决:

被告人熊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主要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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