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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欣锐(广安)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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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正波律师在祝某某面临“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为十年的不利局面下,精准锁定其“从犯”核心地位,充分论证底层业务员作用轻微、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跨越量刑台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律师的专业辩护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监禁,重获家庭与社会生活机会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9年以来,多某某、瞿某某、黄XX等人在缅甸佤邦成立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利用BxxEDQQ等聊天软件添加不特定人群,虚构身份获取信任后,诱导被害人下载“xxx金融”APP参与赌博,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诈骗钱财。被告人祝某某经招募非法越境至缅甸加入该诈骗团伙下设的天聚组充当业务员。该团伙x20204月骗取被害人李XX18万余元、郭XX89万元,祝某某在此期间参与团伙诈骗活动。祝某某于20203月与刘XX、哈XX、何某某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后于2022411日被抓获到案。

诉讼参与人

  • 公诉机关:四川省岳池县XX
  • 被告人祝某某:辩护人吴XX,四川XX律师
  • 同案被告人:刘XX(辩护人孙X)、哈XX(辩护人包X)、包XX、黄X、黄XX、王某某、刘XX、张XX等

办案经过

2022411日,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43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祝某某在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所在的天聚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超过50万元),且祝某某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应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吴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祝某某,深入了解其在诈骗团伙中的具体角色和作用。律师发现,祝某某处于诈骗链条最底层,仅负责初步添加好友和聊感情,未直接参与骗取钱财的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庭审中,吴XX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辩点展开辩护:一是祝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祝某某不构成结伙偷越国境,但法院未采纳该观点;三是祝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24,000元,悔罪表现良好。同时,律师积极推动被告人退赃退赔,取得从宽处理的基础。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意见。

案件结果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境罪。祝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

被告人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折抵罚款一千九百元,还应缴纳九千一百元)。

主要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境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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