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以来,多某某、瞿某某、黄XX等人在缅甸佤邦成立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利用BxxED、QQ等聊天软件添加不特定人群,虚构身份获取信任后,诱导被害人下载“xxx金融”APP参与赌博,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诈骗钱财。被告人祝某某经招募非法越境至缅甸加入该诈骗团伙下设的“天聚组”充当业务员。该团伙“天x组”于2020年4月骗取被害人李XX18万余元、郭XX89万元,祝某某在此期间参与团伙诈骗活动。祝某某于2020年3月与刘XX、哈XX、何某某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后于2022年4月11日被抓获到案。
诉讼参与人:
- 公诉机关:四川省岳池县XX
- 被告人祝某某:辩护人吴XX,四川XX律师
- 同案被告人:刘XX(辩护人孙X)、哈XX(辩护人包X)、包XX、黄X、黄XX、王某某、刘XX、张XX等
办案经过
2022年4月11日,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3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祝某某在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所在的“天聚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超过50万元),且祝某某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应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吴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祝某某,深入了解其在诈骗团伙中的具体角色和作用。律师发现,祝某某处于诈骗链条最底层,仅负责初步添加好友和聊感情,未直接参与骗取钱财的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庭审中,吴XX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辩点展开辩护:一是祝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祝某某不构成“结伙”偷越国境,但法院未采纳该观点;三是祝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24,000元,悔罪表现良好。同时,律师积极推动被告人退赃退赔,取得从宽处理的基础。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意见。
案件结果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境罪。祝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
被告人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折抵罚款一千九百元,还应缴纳九千一百元)。
主要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境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