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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人辩护人,精准提出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适用缓刑的专业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从宽处理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 鲁 XX 刑初 XXX 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1,男,1955 年 7 月 7 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 XX 市 XX 区
XX 单位退休干部,住 XX 市 XX 区 XX 巷 XX 号。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 2019 年 6 月 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6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XX 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X,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
2,男,1969 年 1 月 15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 XX 市 XX 区
XX 镇 XX 行政村 XX 村 XX 号。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 2019 年 6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6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XX 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X,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
3,男,1984 年 3 月 2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XX 县 XX 镇
XX 行政村 XX 村 XX 号。因赌博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6
日被取保候审,同年 9 月 5 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一部刑诉〔2019〕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 1、李X 2、李X 3 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XX
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
年上半年至 2018 年 3 月,被告人李X 1 经李X 2、李X 3
介绍,多次向他人出售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焊接与热切割、电工作业、企业内机械车辆作业等证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三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字具结。李X 1、李X 2 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初犯、坦白,建议适用缓刑;李X 3 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认罪悔罪,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X
1、李X 2 系初犯、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李X 3
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李X 1 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 被告人李X 2 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 被告人李X 3 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

审判员 xx

人民陪审员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xx
  • 2019-05-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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