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 XX 刑初 2xx 号
公诉机关:XX 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汉族,在校学生,住 XX 省 XX 县 XX 镇 XX 行政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羁押,现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丁XX、张XX(系父母)。
辩护人:张XX、刘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XX,男,汉族,在校学生,住 XX 省 XX 县 XX 镇 XX 行政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羁押,现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郭XX(系父亲)。
辩护人:吴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未刑诉〔2025〕2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郭XX 犯聚众斗殴罪,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XX
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未刑诉〔2025〕2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郭XX 犯聚众斗殴罪,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XX
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 年 4 月 14 日凌晨,被告人丁XX 因网络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约定地点斗殴。丁XX 纠集被告人郭XX 等人持台球杆与对方互殴,致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 1.8 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时未成年,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对丁XX 判处一年十个月,对郭XX 判处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丁XX、郭XX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吴X提出:被告人郭XX 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社区评估无不良影响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二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经司法局评估,对社区无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人关于郭XX 未成年、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符合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XX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郭XX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书记员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