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鲁 XX 刑初 XXX 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XX 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男,1967
年 9 月 24 日出生于山东省XX 县,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原系 XX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旅游发展中心主任,曾任 XX 县原旅游局局长,户籍所在地 XX 县 XX 街道办事处 XX 街 XX 号,住 XX 县
XX 街道办事处 XX 小区 XX 号楼 XX 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被 XX
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 4 月 28 日被 XX 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 6 月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X 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X,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X,山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刑诉 [2022] 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XX
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及其辩护人陈X、吴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XX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1 年至 2020 年,被告人田X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县旅游局局长、旅游发展中心主任等职务便利,以虚报奖励资金、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侵吞、骗取财政资金及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 137.5 万元。
二、受贿罪
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1 月,被告人田X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请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方面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15 万元。
三、滥用职权罪
2014 年 5 月,被告人田X在担任县旅游局局长期间,在明知 193 户经营业主不符合 “改厕改厨” 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申报资料骗取上级专项资金 250.9 万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133.1 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X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存在瑕疵;滥用职权罪已过追诉时效;部分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无前科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请求在合理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并罚。其当庭推翻原供述,不构成坦白与自首;滥用职权罪因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未过追诉时效;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对受贿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二、所退受贿款十二万元,由 XX 县监察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田X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出贪污所得款一百三十万五千元。四、对被告人田X受贿所得三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五、XX 县监察委员会追回的相关涉案款项予以没收,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二二年xx月xx日
法官助理 xx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