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董X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其堂弟董X乙向某国外商订购人发制品。董X乙随后联系张XX、曼XX等人,采取绕越设关地、竹筏偷渡、大货车夹藏等方式将人发制品走私入境,并通过某快递公司等物流渠道发运至董X甲位于某省的住处。董X甲在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予以接收并销售至某市等地的发制品公司。经某海关核定,董X甲共涉及走私人发制品13.45吨,货值1183万余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69万余元。2021年2月23日,董X甲被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偷逃税款数额的认定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辩护人提出,涉嫌走私货物的成交价格应以卖家实际销售价格为准,某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将董X乙收取的中介费计入成交价格,导致偷逃税款认定过高,实际偷逃税款应为81万余元。此外,辩护人主张董X甲在走私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X甲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指出,根据相关海关计核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境内的运费等,故将中介费计入成交价格并无不当。同时,董X甲与他人分工协作,均积极参与犯罪,系主犯;其虽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但在庭审中否认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依法不构成坦白。最终,法院判决董X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7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