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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精准指出一审判决在合同无效返还比例、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紧扣九民纪要与合同法条文展开论证,推动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全额返还 110 万元购房款,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XX 民终 43xx 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住 XX 省 XX 县 XX 镇 XX 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X 省 XX 县 XX 大道与 XX 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X 省 XX 县 XX 大道与 XX 街交叉口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X 省 XX 县 XX 街道 XX 大道与 XX 大街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住 XX 省 XX 县 XX 镇 XX 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住 XX 省 XX 县 XX 镇 XX 行政村。
上诉人王
XX 因与被上诉人 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刘XX 及原审被告刘XX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2024) XX 民初 421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 上诉请求:1.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共同支付上诉人房款 11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10 万元为基数,按照
LPR 的标准,自 2018 年 2 月 14 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
涉诉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发回重审。上诉人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立案,自 2025 年 6
月 26 日才收到一审判决书,该期限明显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根据XXX要第 34

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消,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名为软件购买合同,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而一审法院仅评判上诉人过错,对被上诉人过错虽作出简单评价,却在归还购房款时未做任何区分,直接认定返还上诉人
80% 购房款,明显有失公平。且涉案房屋交付为毛坯,未接入水电,不具备居住条件,上诉人实际未使用,根据规定,被上诉人应返还 110
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三、关于责任主体。被上诉人刘XX 与 XX
信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未明确合伙方式,但具有合伙外观,应按合伙法律规定裁判。XX 置业公司、XX 公司与刘XX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款,故购房款应由刘XX、XX 置业公司、XX
公司共同支付。综上,一审程序及法律适用均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二审期间,上诉人明确撤回 “程序严重违法” 的上诉理由。
XX
信息公司辩称,一、上诉人上诉事由不成立,应驳回上诉。上诉人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与自认事实矛盾,一审中上诉人已自认实际占有使用房屋,2023
年拆除前亦被通知搬离,现称未使用无依据,一审按 80% 返还适当。二、上诉人主张 XX 信息公司与刘XX
系合伙关系不成立。三、上诉人合同及收据时间早于合作协议签订时间,涉嫌虚构事由,XX
信息公司未参与合同缔结与履行,一审判决其承担共同责任不当。XX 置业公司、XX 公司答辩意见同 XX 信息公司。
刘XX 辩称,一审已认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双方均有过错,上诉人已占有使用房屋获取利益,全额返还有失公平,上诉人明知无合法手续仍交易,风险应自担。
原审被告刘XX 未陈述意见。
王XX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 XX 信息公司签订的《软件购买合同》无效;2. 判令被告共同返还购房款 110 万元及利息 386990.7 元及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 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
年 3 月 10 日,XX 信息公司、XX 置业公司与刘XX 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产业园六栋楼交刘XX 投资建设。2017 年 5 月 9
日,国土部门因案涉项目未经审批占用集体土地作出行政处罚。刘XX 持加盖 XX 信息公司公章的空白软件购买合同与王XX 签约,约定支付软件款
110 万元赠送别墅一套。王XX 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转账支付 110 万元至刘XX 账户。刘XX 交付房屋,房屋于
2023 年 5 月左右拆除。2023 年 5 月 7 日,XX 置业公司、XX 公司与刘XX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拆除补偿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掩盖房屋买卖,且房屋未取得审批及预售许可,合同无效。各方均有过错,综合占有使用期限、收益及过错程度,酌定按
80% 返还 88 万元。刘XX 为实际建设者与收款方,XX 信息公司出借空白合同及公章、参与拆除,应共同返还。XX 置业公司、XX
公司、刘XX 不承担责任。判决:一、合同无效;二、XX 信息公司、刘XX 共同返还 88 万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返还房款数额是否正确,应否支持利息;二、XX
置业公司、XX
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案涉合同实为房屋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一审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房屋因违法被拆除,一审按
80% 返还缺乏依据,应全额返还 110 万元。根据XXX要,房屋使用费与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利息不予支持。XX 置业公司、XX
公司非合同相对方,无证据证明合伙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XX公司、刘XX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王XX 购房款 110 万元;

四、驳回王XX 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8183 元,由王XX 负担 3483 元,XX 信息公司、刘XX 负担 147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XX 信息公司、刘
XX 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9870 元,由王XX 负担 5270 元,XX 信息公司、刘XX 负担 46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XX


  • 2025-08-01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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