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 XX 刑初 6xx 号
公诉机关:XX 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 XX 省 XX 市 XX 村,住 XX 省 XX 市 XX 小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后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 XX 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刑诉〔2025〕53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XX 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张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
及其辩护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刑诉〔2025〕53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XX 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张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
及其辩护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5
年 1 月至 6 月,被告人周XX 在担任通信公司承包商期间,非法获取大量未实名手机卡信息,将卡号、ICCID
信息及激活二维码提供给他人完成实名,后非法出售用于注册 APP,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 155.73 万元。2025 年 9 月 19 日,被告人周
XX 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18 万元。
年 1 月至 6 月,被告人周XX 在担任通信公司承包商期间,非法获取大量未实名手机卡信息,将卡号、ICCID
信息及激活二维码提供给他人完成实名,后非法出售用于注册 APP,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 155.73 万元。2025 年 9 月 19 日,被告人周
XX 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18 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被害人陈述、通信公司证明、交易明细、电子表格、扣押清单、刑事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XX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 违法所得应以同案人转账为准;2. 被告人系初犯,羁押表现良好,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XX 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
XX
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初犯、退赃、羁押表现良好的意见予以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部分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XX
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初犯、退赃、羁押表现良好的意见予以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部分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 2025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9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XX 退缴的违法所得 18 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周XX 剩余违法所得 137.73 万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书记员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