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 XX 刑初 2XX 号
公诉机关:XX 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 XX 省 XX 县 XX 街道 XX 行政村。因盗窃、偷开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现羁押于 XX 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高XX,女,系被告人母亲。
辩护人:李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 XX 省 XX 县 XX 街道 XX 行政村。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现羁押于 XX 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XX,女,系被告人母亲。
辩护人:张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 XX 省 XX 县 XX 街道 XX 行政村。因殴打、盗窃被行政处罚,后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羁押,现羁押于 XX 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XX,男,系被告人父亲。
辩护人:吴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未刑诉〔2022〕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李XX 犯抢劫罪,被告人陈XX 犯抢劫罪、盗窃罪,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成 XX
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未刑诉〔2022〕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李XX 犯抢劫罪,被告人陈XX 犯抢劫罪、盗窃罪,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成 XX
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抢劫罪
2022 年 4 月 9 日,被告人宋XX、李XX 预谋入户抢劫被害人手机,由陈XX 负责接送。宋XX、李XX 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入户抢走手机一部,陈XX 事后接应并商议变卖。宋XX、李XX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二、盗窃罪
2021 年 11 月 28 日凌晨,被告人陈XX 伙同他人多次在外地撬门入室盗窃,盗取现金、香烟、槟榔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构成抢劫罪;陈XX 另构成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宋XX、李XX 系自首;陈XX 系从犯;三人均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被告人宋XX、李XX、陈XX 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吴X提出:被告人陈XX 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抢劫中系从犯,盗窃部分已赔偿并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三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被抢手机已发还并取得谅解;陈XX 盗窃部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
XX、李XX、陈XX 入户抢劫,构成抢劫罪;陈XX 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宋
XX、李XX 系自首,获谅解,从轻处罚;陈XX
在抢劫中系从犯,盗窃部分赔偿谅解,从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辩护人相关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XX、李XX、陈XX 入户抢劫,构成抢劫罪;陈XX 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宋
XX、李XX 系自首,获谅解,从轻处罚;陈XX
在抢劫中系从犯,盗窃部分赔偿谅解,从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辩护人相关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X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李XX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三、被告人陈XX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二二年 X 月 X 日
书记员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