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朱红亮律师 在线
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朱红亮律师作为被告人(化名张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主张部分金额不应认定,并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初犯、坦白、退赃退赔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助力案件公正审理。

案件详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通渭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通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未成年人,学生,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某自治区某市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代理人张X甲,系张X父亲;辩护人朱红亮,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X,男,未成年人,学生,居住地为某自治区某市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代理人王X甲,系王X父亲;辩护人赵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男,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为某自治区某市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代理人李X甲,系李X母亲;指定辩护人孙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某时间段内,被告人张X、王X、李X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明知是犯罪所得,按照上线安排,两人一组跨省多次从被害人手中取走被骗现金,并将赃款送至上线指定地点。其中,张X转移资金240余万元,经查证部分为诈骗资金,非法获利1万余元;王X转移资金210余万元,经查证部分为诈骗资金,非法获利1万余元;李X转移资金100余万元,经查证部分为诈骗资金,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被抓获到案,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以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因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用以证实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各辩护人分别发表辩护意见,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等提出辩护观点。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辩护意见逐一核实,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证据属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王X、李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部分被告人犯罪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部分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采纳,对与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的部分不予采纳。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三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涉案工具及相关物品,系本案证据,随案留存;与本案犯罪无关的物品,返还被告人。


  • 2026-04
  • 通渭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朱红亮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红亮律师
5.0分热情执业:8年
朱红亮律师
执业认证
  • 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开发区长安路3号
朱红亮律师,现为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6年毕业于山西大同大学法学专业,科班出身奠定扎实法学理论功底,毕业后即...
  • 183 9492 163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