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陇西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男,满族,某省某县人,无业,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当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辩护人朱红亮,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某时间段内,他人得知被告人周X声称能办理各类证书后,联系同案人员(已判刑)与周X协商,约定由同案人员在当地寻找需办理证书的人员。后同案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可办理各类正规可查询证书,在明知无能力办理真实证书的情况下,以办理相关证书为名骗取被害人资金,并将部分资金转账给周X;另有他人将办理证书的资金转账给周X。截至案发,周X共计骗取资金11万余元。案发后,周X亲属代为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指控周X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赵X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周X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审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证据属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X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明确刑期计算方式及罚金缴纳期限)。二、被告人周X退缴的违法所得,由相关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