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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川市XX

民事调解书

原告:黄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XXX。统一社会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XX,北京XXX(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严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X。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黄XX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XXX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X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29日9时10分许,原告黄XX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汉川市华XX中间闸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不慎挂到路边被告XX公司垂落的电线,导致摔倒、原告黄XX受伤。原告黄XX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天。2025年11月25日,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鄂汉川汉正鉴[2025]临鉴字第1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黄XX残疾等级为十级;伤后休息(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后续复查、对症治疗、康复训练等,其医疗终结时间建议为3个月。现原告黄XX诉请: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0945.8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经济损失130000元,此款由被告XX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黄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间其他无争议;原告黄XX不得因本纠纷再行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件受理费3519元,减半收取1759.5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XXX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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