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东湖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XX。法定代表人:高XX,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李XX与被告XX公司、武汉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于2026年5月9日撤回对被告XXX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向李XX支付商铺漏水损失折价款17700元;2.判令XX公司向李XX赔偿因未能恢复营业向客户的退款46486元;3.判令XX公司向李XX赔偿装修损失50000元;4.判令XXX有限公司对第1至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武汉XX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XX系武汉市武昌区XX商铺的承租方。李XX自2019年10月29日起承租上述商铺,并在2019年11月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因2025年1月上述商铺发生漏水对李XX造成相应损失,2025年2月25日,李XX与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相应漏水事件损失金额为30000元,双方将租期延长10个月,合同期为2025年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1日,租金标准为3000元/月,合同期间的租金从XXX发展(武汉XX有限公司漏水赔偿金额中抵扣,如因被告XXX发展(武汉XX有限公司原因未能履行,应向李XX支付未履行完毕部分的折价款。2025年6月25日,上述商铺所在的XX商场起火,李XX因此被迫停止营业。李XX曾多次询问XX公司工作人员恢复营业时间,XX公司工作人员均让李XX等候通知,并未明确答复,直至起诉之日,商场仍大门紧闭,并未恢复营业。李XX认为,XX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李XX造成了重大损失,属于根本违约,致使李XX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武汉XX公司系XX公司持股100%的股东,故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李XX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XX公司双方共同确认,被告XX公司应向原告李XX赔偿损失45000元;
二、被告XX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李XX支付15000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李XX支付15000元、于2026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李XX支付15000元;
三、如果被告XX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款项,任意一期违约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李XX可就被告XX公司未清偿的上述全部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X
二○二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