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一审被判有罪,二审以“新犯罪事实”为由发回重审
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X因涉嫌强奸罪,于2024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后于同年8月29日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李X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X犯强奸罪。宣判后,李X不服,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胡雨薇律师担任上诉人李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案件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辩护人胡雨薇律师全面审查一审案卷材料,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项关键程序性事由:上诉人李X涉嫌有新的犯罪行为,该罪行尚未经审理。
胡雨薇律师据此向合议庭提出: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未经一审法庭审理,直接影响到案件整体事实认定与定罪量刑的基础,属于事实不清,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保障被告人的审级利益与程序正义。
二审检察员亦出庭履行职务,对相关程序问题予以关注。
案件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粤2***刑初3***号刑事判决;
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X在二审期间涉嫌有新的犯罪行为,该罪行尚未审理,相关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