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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国锋律师 在线
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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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国锋律师精准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好,我想想办法”的自认作为核心证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一审终审,为客户快速、全额追回欠款及1.5倍违约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桐乡市某羊毛衫门市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池先生自2023年9月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成衣。经核算,总货款49,180元,扣除退货7,399元,被告仅支付10,000元,尚欠31,781元。2024年9月18日,原告通过微信将对账单发送给被告并告知欠款金额“31781”,被告回复:“好,我想想办法实在不好意思”。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本案的核心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被告回复“好,我想想办法实在不好意思”,构成了对欠款事实的自认。

面对这一有利事实,俞国锋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

第一,以微信聊天记录为核心证据。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原告发送的对账单(载明欠款31,781元)以及被告回复“好,我想想办法实在不好意思”的关键内容,同时提交了微信实名查询回函,证明微信号的使用者为被告本人。

第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欠款金额在法定限额内,俞律师积极推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避免了被告恶意上诉拖延时间。

第三,主张1.5倍LPR的逾期违约金。俞律师在诉请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查询回函等)能够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1,781元,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其拒不支付已属违约。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7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LPR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不得上诉。原告获得全面胜诉。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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