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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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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国锋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打卡记录、房租支付凭证等多组证据,成功论证“终止合作系双方协商结果而非擅自终止”,并指出对方未能证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对方10万元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与被告钱XX于2023年12月开始就伞具直播带货业务进行合作,并于2024年4月18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内,擅自终止合作的,违约方需赔偿违约金10万元。后因直播状态、销量下滑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主张被告自2024年5月初开始状态不好、精神低迷,并于2024年6月22日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合作,构成“擅自终止合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钱XX委托浙江XX律师代理应诉。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直播数据、打卡记录、房租支付记录、证人证言等。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终止合作”?

针对原告的诉请,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抗辩意见:

第一,“擅自”是指不与对方协商、自作主张单方面终止合作。而本案中,从2024年6月18日起,双方一直在就调整状态和是否继续合作进行协商沟通。原告明确告知被告“如果不做,你跟我说”、“你要不做你跟我说,我这边招运营开始做起来”,被告是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表达意向,并非“擅自”终止。

第二,终止合作是双方协商的结果。2024年6月26日,双方已初步达成“卖完花伞就不再继续合作”的合意。被告并未单方面停止合作,且被告在2024年6月23日仍在直播,6月30日还支付了房租,有打卡记录为证,说明被告一直在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原告未能证明损失。直播间销售数据下降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直播话术违规被处罚导致限流、雨伞销售淡季等),原告未能证明数据下降系因被告原因导致,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

第四,10万元违约金过高。退一步讲,即便认定违约,原告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也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俞国锋律师通过提交被告的房租支付记录、打卡记录、直播记录、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被告一直在履行合同、并未擅自终止合作的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擅自”是指未经允许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从2024年6月18日起开始协商调整状态和是否继续合作直播事宜,被告并未擅自终止合作,终止合作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同时,直播间销售数据下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无法证明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因被告原因导致其损失的金额。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钱XX获得完全胜诉。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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