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XX,女,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苑县XX,住所地清苑县何桥乡张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服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陈XX,被上诉人清苑县XX的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新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硕
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审判员 徐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