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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张XX、清苑县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保民一终字第8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新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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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XX,女,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苑县XX,住所地清苑县何桥乡张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服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陈XX,被上诉人清苑县XX的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新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硕


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审判员  徐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4-12-05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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