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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清民初字第11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新占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地址:保定市清苑县XX。


法定代表人:付XX,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庆


人民陪审员  王 三


人民陪审员  杨博玉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8-04
  • 清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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