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地址:保定市清苑县XX。
法定代表人:付XX,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庆
人民陪审员 王 三
人民陪审员 杨博玉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