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全额支持货款38270元及利息,被告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9月
代理方:原告
一、案件详情
2022年,被告某生态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因经营需要,通过其员工陶X向原告吴X多次购买鱼料、虾料、鱼药等产品,累计产生货款138270元。后被告公司仅支付100000元,剩余38270元一直未付。2025年4月25日,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戴X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鱼饲料款38270元,但此后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张廷春律师代理本案,提起诉讼。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公司及戴X共同支付货款38270元;
2. 判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争议焦点在于:
· 欠款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能否突破公司有限责任,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委托后,我们系统梳理了原告保存的收款收据、送货记录、欠条原件等书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公司欠款38270元的事实。同时,通过企业工商查询,查明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戴X持股100%。
诉讼中,我们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推定连带责任”的规定,主张戴X作为唯一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财产独立的证据,法院据此支持了我方全部核心诉求。
法院最终判决:
· 被告公司及戴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38270元;
· 支付以382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 诉讼费37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注:关于利息起算点,法院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算,未完全支持我方主张的2023年1月1日,但考虑到被告缺席且无调解基础,该结果已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通过工商信息穿透,成功将一人公司股东戴X列为共同被告,避免“XX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
2. 证据组织严谨:将多笔零散交易的收据与欠条形成闭环,即便被告不到庭,法院仍能依据完整证据链直接认定欠款事实。
3. 法律适用准确:充分利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迫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大幅提升债权受偿可能性。
4. 诉讼策略务实:在利息起算点上虽未完全满足当事人预期,但通过主张法定最高保护利率(LPR)并获得年利率3%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充分说明,在被告消极应诉的情况下,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依然是胜诉的关键。对于一人公司拖欠货款的案件,同步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是保障货款“落袋为安”的核心诉讼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