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安X与路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清民初字5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新占律师

案件详情



(2014)清民初字590号


原告安X,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被告路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戎福友


审 判 员  宋XX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4-10-31
  • 清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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