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崔X与史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清民初字第10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新占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崔X。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被告史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与被告史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X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X负担。


审判员  许XX



书记员  王XX


  • 2014-10-13
  • 清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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