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被告史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与被告史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X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X负担。
审判员 许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