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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调整工资标准+新增诉求支持,南通XX助力工伤当事人获赔升级

  一、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互诉被告)为JX,委托江苏XX顾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互诉原告)为启东XX公司。JX于20XX年X月XX日在被告承包的XXX工程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受伤,经诊断为左拇指末节指骨头骨折、左拇指软组织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因被告未为JX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工资、经济补偿等产生争议,JX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JX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宿费、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合计XXXX元;被告同时提起反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案号为(20XX)苏XXX民初XXX号。

  二、律师辩护经过

  顾X律师接受JX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代理工作:

  劳动关系认定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JX系案外人XX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反诉主张,律师结合生效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纳税明细等证据,明确被告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被告的劳动关系否认请求,为工伤赔偿奠定基础。

  工资标准与工伤待遇核算:针对仲裁阶段认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律师提交JX20XX年X月、X月的纳税明细,主张以纳税申报收入核算月平均工资,推动法院采纳XXX元/月的工资标准,高于仲裁认定的XXXX元/月,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调整提供关键依据;同时结合诊断证明书,主张X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确保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准确。

  核心诉求强化与次要诉求调整:在庭审中重点强化工伤待遇相关诉求,推动法院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标准;同时针对拖欠工资、交通费等诉求,补充提交工资明细、治疗及鉴定相关事实,推动法院支持拖欠工资差额XX元,并酌情支持交通费、住宿费合计XXX元,相比仲裁裁决大幅提升了JX的获赔金额。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启东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拖欠工资XXX元、住宿费和交通费XXX元,合计人民币XXXX元;

  驳回JX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启东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明确,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价值

  顾X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证据运用与庭审代理,为JX实现了权益的大幅提升:

  击破劳动关系否认,锁定赔偿主体:面对被告的反诉抗辩,律师以生效工伤认定、纳税明细等关键证据,成功推动法院驳回被告否认劳动关系的请求,确认被告为工伤赔偿责任主体,避免JX陷入索赔无门的困境。

  调整工资标准,提升核心工伤待遇:通过提交纳税明细,推动法院采纳更高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仲裁阶段的XXX元提升至XXXX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从XXXX元提升至XXX元,两项合计增加近X万元,直接提升了JX的工伤赔偿金额。

  补充支持多项诉求,全面保障合法权益:相比仲裁裁决,法院新增支持了拖欠工资差额XXX元,并将交通费、住宿费从XXX元调整至XXX元,进一步填补了JX的实际损失,实现了核心诉求的最大化支持;同时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避免仲裁裁决被撤销,确保JX的工伤待遇权益不受减损。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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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顾浩律师,执业于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他深耕法律实务多年,扎根南通本地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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